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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
中國文化大學電機工程學系學會組織章程

100年5月12日經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
108年5月10日經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 本章程依據中國文化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輔導辦法訂定之。

第二條 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之全名為「中國文化大學電機工程學系系學會」, 英文全名為Student Assocation of Department of Electrical Engineering,對外簡稱「電機系學會」,對內簡稱「系學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三條 本會為本校系學會類社團,以推動電機工程學系之公共事務,促進學術發展及正當休閒之活動,加強系內師生聯繫,增進會員情誼為宗旨。

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士林區光路55號中國文化大華岡校區

 

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

第五條 凡本校電機系學生,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,繳會費後成為正式會員。

第六條 本會正式會員之權利:

       一、出席本會之會員大會。

       二、享有選舉、被選舉、罷免、複決、提案及發言權。

       三、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,並享有本會所提供之福利。

第七條 本會正式會員之義務:

       一、遵守本會組織章程之規定及決議。

       二、維護會中財物。

第八條 本會正式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:

         一、死亡。

         二、休、退、轉學。

         三、自願要求出會。

第三章 會員大會

第九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

第十條 會員大會決議事項應做成紀錄,由主席簽名或蓋章,議事紀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、主席姓名、記錄人及決議方式,並應記載會議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,決議內容於一周內公布。

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開會前七日通知各位會員,前項會議應邀請輔導老師列席指導。

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於會長認為有必要或經會員人數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。

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應有會員四分之一以上出席,參加表決之多數決決議。下列事項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,參加表決四分之三以上贊同,並送交輔導單位核備後行之:

        一、本會宗旨之變更。

        二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
        三、會員之除名。

        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
        五、會長之罷免。

        六、本會之解散。

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

第十四條 系主任、輔導老師及系助教為本學會常然指導老師,本學會基於輔導立場為原則。

第十五條 本會設會長一名,由全體會員以平等、直接、無記名之投票方式選舉。

第十六條 本會會長任期為一年,不得連選連任為原則,與學年結束前改選。如與新任會長無法產生,由當屆會長代理並於學期結束前補選。

第十七條 本會會長之候選人資格,依本校中國文化大學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輔導辦法之規定辦理。

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選舉凡有兩位以上之候選人,採較高票者當選;如僅有一位候選人,則投票人數 須達本會會員五分之一以上,若無達標準則當選無效。

第十九條 會長職權如下:

        一、綜理本會會務,對內需對本會負責,對外之言行代表本會。

        二、擬定組織人事及職責分配。

        三、提交學期預算至會員大會審議。

        四、公布本會之決議事項。

第二十條 本會下設副會長一名及行政、公關、活動、財務、器材、美宣、文書、攝影等八組,各組組長由會長自行遴選,組員由組長提名,會長同意任命之,本會組別若有增設或縮減需求,由當屆會長視情況執行。

第二十一條 本會幹部職權如下:

        一、副會長:協助會長處理會務,如會長缺位時,代理會長一職。

        二、行政組:負責本會對內外行政事宜。

        三、公關組:負責本會對內外之宣傳及贊助洽談。

        四、活動組:負責本會各項活動之策畫與推展。

        五、財務組:負責本會財務之收支,並下設出納與會計。

        六、器材組:負責本會器材管理、租借器材以及非金錢之會產管理。

        七、美宣組:負責本會美宣策劃及任務分配,並管理美宣組。

        八、文書組:負責本會一切會議資料,輔佐行政。

        九、攝影組:負責本會活動進行及開會時的攝錄。

 

第五章 經費

第二十二條 本會之會費來源如下:

        一、會員繳納之會費。

        二、各項活動之補助經費或贊助經費。

        三、各項活動之收費。

        四、存款之利息。

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費收費、退費辦法如下: 本會會費收費為四年收取一次為原則,並於新生入學註冊時繳納,往後則不需再繳交會 費。
轉學(系)生/復學生依學期繳交:

        一、一年級:繳交新台幣四千元整。

        二、二年級:繳交會費之四分之三,即新台幣三千元整。

        三、三年級:繳交會費之二分之一,即新台幣二千元整。

        四、四年級:繳交會費之四分之一,即新台幣壹千元整。

第二十四條 正式會員出會者,其會費之退還,若於入學第一學期,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舉辦第一個活動日前(不含當日)要求退還者,可全額退還;若於本會舉辦第二個活動日前(不含當日)要求退還者,則退還所繳會費之四分之一;之後要求退還者則不予退費;休學、轉學、退學者等比照辦理。 會長應於學期開始前召開幹部會議,並根據新學年之工作計畫,擬定會費費用,並經幹部會議決議通過後執行。

第二十五條 本會所有經費應存於本會固定帳戶。

 

第六章 附則

第二十六條 本會任何之決議及其訂定之規定,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。

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請課外活動組核備後,公告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